第一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条学院教学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院本科教学秘书兼任教学委员会秘书。委员由各系、中心具有高级职称的负责人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
1.审议和论证学院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研究讨论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规划。
2.指导学院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规划工作,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4.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组织实施院内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活动,组织推荐教学名师以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优秀人才。
5.监督学院日常教学工作秩序,检查和督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学院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差错或事故,审查与教学有关的申诉案件。
6.组织落实学校职能部门布置的非日常性的临时性教学任务以及学院需要教学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应围绕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举行专门工作会议。
2.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围绕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创新教育等教学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思路。
3.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须有会议纪要。
4.教学委员会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两次,并把听课记录上交学院存档,同时要把听课情况及时与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指出优点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以帮助被听课教师尽快提高教学质量。
5.例会需作好会议记录,并归档备查。